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2日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 年 11 月 23 日
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
(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体育事业,发展体育事业,增强公民体质,增强本市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市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实施全民健身战略,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竞技体育、体育赛事和体育产业,提高公民体质素养和健康水平,增强体育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建设世界体育名城。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统筹安排体育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推进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配备社区体育人员,推动和组织经常性、群众性的体育活动。
第四条 市、区体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体育发展相关规划和标准,并依法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发展和普及。
卫生部门负责将体育健身纳入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科技、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绿化市容、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商务、国有资产、民政、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发展工作。
第五条 本市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重点保护。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应当根据所接触服务群体的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体育活动。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运动会,加强残疾人运动员的培训和管理。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赞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市培育和发展体育文化,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继承和弘扬传统体育项目,支持体育文化品牌建设,形成引导和鼓励公民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体育一体化发展,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体育发展的规划衔接、政策协调、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
本市鼓励对外体育交流,传播中华体育文化,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积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
第九条 对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十条 本市推动建立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国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规划,完善和实施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健全公民体质监测服务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市体育部门应当定期评估各区的体育设施、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公民参与和体质健康状况,公布全民健身发展指数。
第十二条 体育、卫生、民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健全体育促进健康协调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优化设施布局,加强人才培养,支持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体育健康促进工作。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推进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体育、民政等部门要推动社区老年人多功能运动场所建设,整合体育设施和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提供健身教练、身体机能训练、康复训练等体育康养服务。以及老年人的运动干预。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探索设立科学健身相关专科门诊。 在开展相关医疗服务活动时,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科学的健身指导、评估诊疗、运动干预等服务。
体育部门、工会要加强公民和从业人员健身服务场所建设,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三条 区、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农村社区生活圈建设,支持社区健身组织和健身队伍发展,科学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文明健康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居住区特点、因地制宜,组织居民开展社区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村民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体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和宣传,倡导公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帮助公民掌握运动损伤预防、运动康复、运动营养、运动心理学等科学健身知识和技能。 。
体育部门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传授体育健身技能、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公民文明健身、科学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与学校体育
第十五条 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协调实施全国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促进计划,完善体教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发展。青少年身体素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足量、办好体育课,开展多样化、高质量的体育项目,培养学生体育兴趣,增强学生体质。 中小学应在基础教育阶段帮助学生掌握至少两项体育技能。
学校应当将学生在校内开展的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结合,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 鼓励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的校外体育锻炼,家庭和学校要创造条件予以支持和保障。 鼓励公共体育设施为学生体育锻炼提供时段、场地等便利。
幼儿园、托幼机构应当为在园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保证幼儿户外活动的时间、效果和质量。
教育、体育部门要推动学校间优质体育课程、师资、场地等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的防控。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应当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并设置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运动、趣味运动和校体专项运动等基础运动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学生广泛参与。
体育、教育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向学校免费开放,为学校举办体育比赛提供服务保障。
体育、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将全市青少年体育竞赛与学校体育竞赛结合起来,定期发布赛事计划,完善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管理,促进市、区、学校体育竞赛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教学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学生养成体育锻炼习惯,提高学生体质。识字。
教育部门要把体育学科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健全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对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体育教师,并将学生体质健康检测、俱乐部辅导、课外体育训练工作和比赛成绩纳入成绩体育教师评价内容,确保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鼓励体校教练员、退休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参加学校体育课后服务,并按照课后服务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工作实际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建立健全相关考核标准和绩效考核机制。 鼓励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合格的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练员,或者与相关专业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合作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体育、教育部门要建立体育后备人才综合培养机制,完善特色体育项目布局,探索义务教育阶段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灵活学籍制度,加强体育后备人才的招收、引进和培养。储备人才。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校建设,并在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
教育部门要支持体校选拔本行政区域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指导和规范青少年校外体育训练及相关赛事活动组织等服务,促进青少年校外体育训练和相关赛事活动的规范有序发展。校外体育培训市场。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 本市坚持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创新竞技体育发展模式,优化竞技体育项目布局,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训练,增强竞技体育综合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体育部门应当支持足球、篮球、排球等合格竞技体育运动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培育和鼓励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支持其设立体育俱乐部。 储备人才梯队。
第二十六条 本市加强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布选拔标准和程序,择优选拔运动员和组建运动队,并公示评选结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报名和交流的权利。
体育、教育部门要依托本市教育资源,为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提供保障,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
优秀运动员在本市落户、升学、就业、就医等方面将按规定给予优惠。 选拔运动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医疗等保障。
鼓励和支持运动员参与广告、代言等商业活动时,通过与管理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市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负责退役优秀运动员的安置工作。 符合安置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对自主选择职业的优秀退役运动员,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由市体育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 优秀退役运动员创业的,将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市体育部门要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退役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运动员运动等级等级制度、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职称等级制度、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推动教练员、运动防护师等专业职称评价向社会公开。
体育部门要指导单项体育协会建立健全面向社会的教练员、裁判员注册制度,建立专业档案,加强职业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体育赛事
第三十条 市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体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本市积极申办(举办)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打造高水平专业赛事和自主品牌赛事,举办市民运动会、城市业余联赛等全民健身赛事,满足市民多样化体育赛事需求,打造一项国际体育比赛。 事件之都。
本市发展水上及户外运动、城市极限运动、科技体育、虚拟体育等领域的新兴体育赛事,创新赛事发展模式和体育服务业态,推动新兴体育赛事与社会娱乐、休闲娱乐融合发展。健身休闲等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提供公共资源、资金支持、服务保障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促进体育赛事发展。
第三十二条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体育赛事综合服务机制,通报赛事情况,协调重大赛事,保障赛事安全有序举办。
第三十三条 本市按照规定保护与体育赛事有关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会徽、旗帜、吉祥物、主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与法律。
第三十四条 市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标准、优化服务保障、加强资金支持等方式,培育上海体育赛事品牌。
市体育部门要建立健全体育赛事品牌指标体系,定期发布体育赛事影响评估报告。
第六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协调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完善体育产业体系,培育体育产业新业态,促进体育健康、文化产业发展。 、旅游、养老、科技、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规范和指导体育产业园区、体育特色小镇、体育专业建筑等建设。产业发展规划。 ,促进体育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市鼓励利用公共体育用地、产业园区、商业设施、废弃工厂、仓库等城市空间和场地设施资源,建设新型体育服务综合体,促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新建体育服务综合体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定。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建设和住房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给予指导。
第三十八条 本市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完善融资支持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产业发展的融资需求; 支持利用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制定和实施体育消费促进政策,扩大和引导体育健身、体育赛事、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消费,激发体育消费活力,充分发挥体育消费的带动作用。
第七章 体育组织
第四十条 市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完善本市体育组织的相关标准和运行规范,完善体育组织的综合评价机制,促进体育组织规范发展。
体育部门要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体育组织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市、区体育联合会应当加强对体育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发挥骨干作用,共同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市、区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从业人员能力培训,向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会员利益。 。
第四十三条 本市鼓励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自治体育组织的发展,支持体育科普社会团体的发展,推动体育基金会规范化建设。
第八章 体育设施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公共体育设施的空间布局和配套建设。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编制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共体育设施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同级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建设标准,并按要求配置无障碍和公共母婴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公共体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功能设置,强化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和避险避灾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方式,加强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提高社会服务功能和运营效率,便利公民开展体育活动。
向公众开放、不需要额外投资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开放; 需要追加投资或者提供专业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收取适当费用。 以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或者服务项目收费的,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提供。
全民健身日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体育宣传周期间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公众开放。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址重建; 改建的公共体育设施一般不得小于原规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主要用于体育活动; 可租用的附属部分,承租者提供的服务应当与健身、赛事等体育活动相关,且不影响场馆主体部分的功能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与居民日常健身配套的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并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配套体育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区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优化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配置,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不同群体的健身需求,加强社区公共体育共建共享和融合发展。设施和其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
第四十八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学校体育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更新。
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公办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鼓励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商业性体育设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体育设施数字化改造。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项目补贴等方式支持商业性体育设施向公益性开放。
第五十条 公共体育场馆、商业体育设施应当加强急救安全,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材、药品和具有急救技能的人员。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鼓励有条件的商业体育设施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
第五十一条 公众使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体育设施。
体育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业主、管理人、使用人对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市应当根据需要合理预留体育公园建设空间,因地制宜发展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满足公民体育健身需要。
第53条关于确保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可以使用高架桥,空闲土地,屋顶空间和其他现场资源的空间建造公共体育设施,而无需暂时更改土地的性质或暂时更改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为了根据前段的规定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公室或地区体育部应提出建议,地区人民政府应协调规划资源,住房以及城市以及城市和农村地区建筑管理,住房管理,公共安全和其他部门以及消防机构提出建议。 支持保证。
第9章保障措施
第54条市政府和地区人民政府应在同一水平的财政预算中包括体育基金,并建立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一致的投资机制。
这个城市已经建立了一种多渠道资金投资机制,该机制结合了公共金融和社会资本,以增加对关键领域,弱环节和运动主要领域的支持。
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该城市使用彩票公共福利基金来实施国家健身战略,增强竞争运动的全面实力,并促进青年和学校体育运动。
第55条这座城市发展了专业的体育教育,并鼓励合格的大学和大学培训教练,裁判,体育老师和其他类型的体育专业人才。 鼓励社会力量进行专业的体育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或者通过高级外国机构共同培养体育专业人员。
这个城市鼓励引入国内外高级运动员,教练,裁判和其他体育专业人员,以及体育经纪,活动运营,体育科学研究,运动医学和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
运动员及其训练部队或在代表该国和该城市在大型国际和国内比赛中取得出色成绩的培训单位或个人将根据相关法规获得奖励。
第56条市政科学技术部应与市政体育部合作,建立体育科学与技术创新系统,该系统将行业,学术界和研究深入整合,增强科学和技术创新和成就转型,并促进新的发展和应用新的运动场中的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这个城市加强了体育信息的构建,并依靠“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政府服务,以提供便捷的服务功能,例如查询和保留公共体育设施,竞争信息服务以及政府支持项目的申请。
鼓励合格的运营商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访问政府服务“一站式服务”平台,以为公民提供信息查询,预订和其他服务。
第57条市政体育部应加强体育标准化的建设,并组织体育公共服务,竞争性运动,场地运营,活动活动等中当地标准的起草。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大学和科学研究机构进行体育标准化工作或参与体育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并进行标准化合作和交流。
第58条体育部应与司法管理局和其他部门合作,促进建立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增强对体育纠纷来源的预防和管理,并优化体育商业环境。
鼓励依赖多元化的体育争端机制,通过体育组织内的内部争端解决以及调解和仲裁来解决体育纠纷。
第10章监督和管理
第59条体育,市场监督,文化旅游业和其他部门应根据法律履行监督和管理责任,依靠城市运营“一个网络统一管理”平台,并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以实现高昂的执法合作 - 风险体育项目,体育赛事,体育市场等。
第60条应根据国家和市政法规进行高危体育赛,设施和设备以及确保安全以及体育讲师和救援人员的安全。
那些经营高风险体育项目的人必须根据法律申请当地地区体育部门的许可证。 提供服务后的十天,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地区体育部提交其他高风险体育赛事。 市政体育部将分别制定具体措施。
体育部应向公众披露高风险体育项目的营业执照和场地注册信息,并与文化旅游,教育,公共安全,市场监督,卫生,卫生,建立高风险体育项目的监督和协调机制以及其他部门和消防机构,以加强对高风险体育项目的监督和协调。 高风险体育赛事的监督和管理。
第61条要举行高风险体育赛事,必须根据法律完成相关的批准程序,必须履行安全保证义务,必须提供满足要求的安全条件,必须制定紧急响应计划,并预防风险措施必须采用以维持事件的安全。
体育,公共安全,文化旅游,紧急管理和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责任来加强对高风险体育赛事的监督,敦促活动组织者实施活动组织,安全设备,预防风险和控制,紧急救援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以防止解决重大的安全风险。
第62条如果体育和健身行业的运营商以预付费用的形式进行商业活动,则应宣传体育和健身服务项目的内容,收费标准,商务场地租赁期以及商业服务上的著名地点的其他信息前提和在线业务页面,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的目的和管理,预先收到的资金,余额查询渠道,退款方式等,并提醒他们预付预付款的风险。
如果消费者需要书面合同,则操作员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 该城市建议使用由市政体育部与市政市场监督部,市政消费者权利保护委员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开发的体育和健身服务合同的模型文本。
第63条如果体育和健身行业的运营商以预付款的形式进行商业活动,则应遵循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并加强业务风险控制,并合理地设定预付款和可偿还的预付款根据该城市的相关法规提供服务。 截止日期,频率。 市政体育部将与市政贸易,文化和旅游业,地方财务监督和其他部门一起制定具体规定。
应根据国家和该城市的相关法规实施体育和健身行业预付业务活动的资金监护权。 根据体育和健身行业运营商的规模和信贷状况,应合理确定预先收到的资金的风险警告标准和预防风险措施。
体育和健身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标准化运营商和从业者的行为,促进商业模式的转型和升级,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64条禁止在运动中使用掺杂。
体育部门应与健康,教育,公共安全和其他部门合作,以实施兴奋剂问题的全面管理。
体育部门应组织和进行反兴奋剂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各种运动队的反兴奋剂工作指导,并提高体育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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