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中标人放弃投标后,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还需要更正此前的招标公告或取消投标?
【回答】
需要。
解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工程或者不签订合同的无正当理由,在签订合同时投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绝提交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可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赔偿超出部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投标人主动放弃投标的(必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人没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投标,投标人选择第二中标人为中标人的,所签订的合同价格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修正算术错误后的投标价格)。 如果该价格高于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其差额也应当作为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中标人在公告后自愿放弃投标,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且不追究法律责任,即不追究其投标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电话咨询